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0-10-07 点击数:

为规范学生外出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以及学院主管部门所下达的或教学计划内的外出实践活动任务(包括教育实习、文艺演出、社会实践、服务、写生、摄影等),有系将精心筹划、认真组织,与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负责安排好外出学生的安全、交通、饮食、住宿等事项,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第二条 未经我院批准,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包括教育实习、文艺演出、社会实践、服务、写生、摄影等)。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由此引起的任何危害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若教师本人认为某些外出活动确有利于学生增长见识、扩大视野,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业水平和专业技能,须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报批,方能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四条 经批准由教师个人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若带来收入,应兼顾集体、学生的利益,妥善公平处理,并给学生以合理的报酬。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等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参加违反法律、违背道德、不利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于安全原因,我院不鼓励在校学生自行参加外出活动。

(一)一、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除参加学院组织的外出活动外,不得自行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活动。违者,将视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需经系领导批准。

(二)三、四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利用上课时间外出参加活动。特殊情况,需经系领导批准。学生在业余时间外出活动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全责,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违者,学院必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教学计划内的外出活动,需经系书记(主任)批准后,填写表格留系内备案;

第八条 申请学生外出活动程序:

(一)填写《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

(二)报系领导审批,出具意见并签名,加盖上系公章;

第九条 本规定由音乐与舞蹈学院院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外出活动审批备案表

编号:

组织部门

安全负责人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人 数

出行方式

目的地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带队领导

联系方式

带队老师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安全教育内容及防范措施

带队教师签名

系领导

意见

安全返回记录

报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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