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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枣庄学院关于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3-09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岗位分类与管理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实行坐班制、登记和签到制的考勤制度。考勤对象包括所有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考勤。
       管理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辅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以上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遇事要请假。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任教师由各学院实行登记或签到制,即根据岗位特点和任务要求,科学合理自主安排时间,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参加业务研究、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其中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实行签到制,上课、辅导及教研活动等实行登记制。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签到或登记的具体规定及表格。

二、考勤责任与分工
       考勤工作是学校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各院(部)的考勤工作由单位行政负责人负总责,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考勤员在每月5号前将本单位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在单位公示并经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遇节假日报送时间可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考勤表见附件1、附件2)。是否按时报送考勤是对各单位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人事处要根据岗位职责,及时检查、指导、督促和汇总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三、请假制度与程序
(一)请假制度
 1、中层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事、病请假,一至三天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校长或书记批准。
 2、中层副职及科级干部因事、病请假,一至三天由中层正职批准,报分管校领导备案;三天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科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因事、病请假,一至三天由单位领导批准,报分管校领导备案;三天以上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专任教师因事、病请假,三天以内由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四至六天由院长和教务处长批准,报分管校领导备案;七天以上者经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各院(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及活动一次按一天计算,需请假时按程序报批。

(二)请假审批程序

1
、请假者须填写请假条(附件3),其中婚假、产假需经工会鉴定;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2、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者按正常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将请假审批材料报送人事处。
4、假期期满上班后当日,到人事处销假。

四、法定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婚假为七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婚假为十四天。
2、产假。女方一般产假为三个月。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女方产假为六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假期为七天(不含往返时间)
4、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内,寒、暑假内不能安排的,按审批程序可享受不超过两周的探亲假(不包括往返时间)
5、工伤假。因工受伤治疗期间为工伤假,以工伤鉴定证明为准。
6、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事假处理办法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当月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补助。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按90%发放;
2)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
 请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
2)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3)工龄满30年和3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
 请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
 4、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50%发放;
2)工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60%发放;
3)工龄满30年和3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
 请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
 5、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考核,不参加正常的薪级工资晋级,扣发当年业绩津贴。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事假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事假连续满1个月的,当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
3、事假连续满2个月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0%发放,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
4、事假连续满3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50%发放,扣发岗位津贴及补助。
5、事假超过6个月的,请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岗位津贴及补助。不参加当年的考核,不参加正常的薪级工资晋级,扣发当年业绩津贴。
(三)其他

1、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的,治疗期间只发工资。

、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的,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及补助。
六、旷工(课)类型与处理
()凡旷工(课)一至三天(教师26节课)者,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一至三天基本工资和半个月校内津贴,并通报批评。
()凡旷工(课)四至六天(教师812节课)者,扣发半月基本工资和一个月校内津贴及补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凡旷工(课)七至三十天(教师1460节课)者,扣发两个月基本工资和半年校内津贴及补助,行政记过处分。
()凡旷工(课)三十一天(教师62节课)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可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擅自离职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及补助并按旷工处理。
七、附则
(一)婚假、产假、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
(二)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三)各单位要严格考勤,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程序。对弄虚作假、隐报瞒报、为违纪人员庇护说情者,一经发现给予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