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24号)以及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音乐与舞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班主任任职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或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懂得教育规律,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辅导员、班主任具体工作要求
(一)辅导员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二)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
1、每学年5、6月份提出个人申请,交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处。
2、每学期承担学生专题教育报告(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文明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毕业就业教育、班级管理指导、突发事件处理、专业指导教育)一场,并与每学期第一周将本学期承担的专题教育报告目录报学院团总支处,以便统一安排。
3、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辅导员、班主任会议、及学生专题报告会(每学期听会两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会后有总结。
4、每一个月为所在班级开一次班会,开学第一周报时间、地点,如有重点、热点特色活动,可按原时间地点定期举行,将更改内容报学院团总支,并有会议记录。
5、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一次,可根据学校宿舍深入记录表核查。
6、平均每周至少找两名学生谈心,有记录(时间、地点、学生姓名、谈话内容);每月主动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一次所带班级学生情况(携带工作记录)。
7、完成学校交付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并按时完成本学院交付的临时性学生工作。
8、每学年撰写或发表一篇有关学生工作的论文。
以上工作在进行时,将有学院主要领导,按所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督导,凡能按学校要求认真完成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老师可继续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凡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取消辅导员、班主任资格,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班主任在兼任班级工作时,可按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有资格参加学校近五年职称评定工作;
(四)班主任在兼任班级工作时,可享受每生每学年7元辅导员、班主任津贴;
(五)班主任在兼任班级工作时,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评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在职称评定时,相应增加管理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班主任:
1、该学年受过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2、因疏于管理,出现重大、恶性事件的;
3、任职不满一周年的。
三、本管理办法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